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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统计局挂职(跟班)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林芝市统计局

2020年10月21日 04:04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提高干部素质和履职能力,加快培养锻炼优秀青年干部,根据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林芝统计系统各年度教育培训学习计划的工作精神,结合统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林芝市统计系统内干部“走出去”挂职锻炼工作。林芝市统计局每年有计划地安排系统内干部到国家统计局、西藏自治区统计局以及对口支援的广东省统计局及其地(市)统计局、联系沟通的福建省统计局等其他内地省市统计部门挂任相应职务进行挂职(跟班)学习培训。

第三条局党组根据系统干部队伍实际,组织开展干部挂职(跟班)学习培训工作。局办公室(政工人事科)按照岗位需要和选派要求,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人选,提出初步人选报局党组研究确定。

第四条干部挂职(跟班)学习培训的时间长短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准,一般不超过半年。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局机关派出挂职(跟班)学习培训的干部履行挂职(跟班)学习培训单位职责。

第五条干部在挂职(跟班)学习培训期间应做到:

(一)服从挂职(跟班)学习培训单位的领导,克服临时思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虚心向挂职(跟班)单位的干部和群众学习。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为挂职(跟班)学习培训单位出主意,想办法,干实事,求实效。

(三)严格要求自己,艰苦朴素,勤政廉洁,团结同志,树立良好形象。

(四)遵守挂职(跟班)学习培训单位工作纪律,严格考勤,挂职(跟班)学习培训必须按时报到,结束按时返岗,不得出现提前离岗、私自延迟返岗现象,不得擅自离开挂职(跟班)学习培训岗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离岗的,应向挂职(跟班)学习培训单位请假并报局政工人事科批准。

(五)文明出行、严禁酗酒、赌博,严禁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挂职(跟班)学习培训时刻做到“个人代表单位”原则,切实维护单位形象。

第六条干部在挂职(跟班)学习培训期间,由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工资由派出单位发放,有关福利待遇、职级晋升、评定职称等同派出单位同级干部一视同仁,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培训时间超过6个月,其党员组织关系随岗转到挂职(跟班)学习培训单位。

第七条挂职(跟班)学习培训单位要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生活便利。挂职(跟班)学习培训期间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由挂职单位报销。派出单位承担其挂职(跟班)学习培训来回的差旅费。

第八条干部挂职期满时(1个月以上),应认真撰写挂职期间的工作总结报派出单位政工人事科,并由挂职(跟班)学习培训单位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作出挂职鉴定,其有关挂职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干部外出挂职(跟班)学习培训,需有来函及复函,须按照文件要求开展挂职(跟班)学习培训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区党委实施办法要求,严格遵守派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干部挂职(跟班)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今后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挂职(跟班)学习培训干部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在派出单位组织进行。超过半年的,在挂职(跟班)学习培训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林芝市统计局政工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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