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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统计局考勤管理规定(试行)

林芝市统计局

2020年10月21日 03: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强化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营造公平有序的工作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林芝市统计局综合绩效考评办法》及我局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林芝市统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人员。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指纹考勤工作由局统计执法监督科监督管理;日常工作考勤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会议或其他临时性工作考勤由组织者负责,严格执行《林芝市统计局会风会纪规范办法》各项规定。

第四条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严禁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游戏、观看影视视频、私自外出喝茶、聚众聊天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务,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办私事。

第五条局机关统计执法监督科对各科室的考勤情况和职工的出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各科室人员每天上班在岗期间,外出须主动向科室负责人请假。查岗时不在岗,科室负责人又当场说不清去向的,或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科室或个人,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科室年度评优资格,并将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追责。

第六条  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人员的季度指纹考勤情况、定期不定期走访查岗情况由局统计执法监督科组织实施后,于季度后第一个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送交局党组分管领导阅处,并根据汇总情况,按季度做好张榜公布。

第七条局机关干部职工人员工作日每天上午、下午按正常上班时间在指纹考勤机上及时签到,违规情况规定如下:

1.签到时间为上班时间后超过3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视为迟到;

2.未签到者、迟到1小时以上者,视为缺勤;

3.定期不定期走访查岗时,上班期间非工作原因未请假离岗的,视为旷工;

4.因公下乡或出差、外出,由本人报告分管领导,并报备办公室登记;否则做旷工处理;

5.假期结束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请假管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严格执行《林芝市统计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制度》(20204月印发版)。因故不能到岗,必须依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未履行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未到岗的一律依规处理。

第九条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局办公室制做干部职工因公、因私请(休)假登记薄,各科室人员在履行请(销)假手续后,须到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立请假审批制度。请假人因各种原因请假,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即可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者,可致电或委托他人代为向分管领导(并视情况向主要领导)请假,并报局办公室备案,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应按审批权限向局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假期结束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一条局机关统计执法监督科所统计指纹考勤情况、定期不定期日常走访查岗情况,汇总后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扣除本人当年第13月工资2%,且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其所在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做大会公开检讨:

1.全年累计迟到15次;

2.全年累计缺勤20次;

3.全年累计旷工8次。

4.全年迟到、缺勤、旷工累计30次。

第十二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人员离开林芝,无论时间长短,均需向局机关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第五章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林芝市统计局办公室、统计执法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410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干部职工请休假报告表

干部职工请休假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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