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统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1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林芝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林芝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方便群众办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林芝市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服务中心是林芝市、巴宜区二级政府按照“依法行政、公开规范、便民高效、廉洁自律”“三集中、三到位”(把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承担行政审批职能与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科室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和与公共服务事项向政务服务平台集中,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原则设立,为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非公经济组织等,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开放式办公场所。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由林芝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负责日常运行管理,以及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协调、指导督办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芝市、巴宜区各级单位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其人事、工资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身份不变;其党、团组织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关系在派驻期间内由所在单位转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时,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作息时间、业务开展、考勤考核等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章进驻事项管理

第六条林芝市、巴宜区职能部门应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林芝市深化“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及公共服务事项,统一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

第七条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二级一体”原则办理,即林芝市、巴宜区二级事项统一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的办件业务流程办理,依法制定相应的办理流程、编制办事指南,在实体大厅和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落实法定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3个工作日内线上线下同步更新。

第八条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相关要求,全面开展帮办代办、流程优化、全程网办等工作。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审批权限。

第九条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除基于就近便民服务和报请林芝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多处网点受理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另行受理和出件。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林芝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以及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制定规定,实行《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和管理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即办件的受理

申请人提出事项办理申请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

对符合受理规范要求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办理。

对不符合受理规范要求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更正或规范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承办件的受理

申请人提出事项办理申请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初审)。

对符合受理规范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受理规范要求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更正或规范的全部内容。

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申报材料报后台或有关单位,由后台或有关单位派专人进行审核。

对审核论证符合批准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取件方式,由申请人自愿选取以下取件方式:(1)通过邮政快递寄送;(2)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取件;(3)投放至自助取件柜自助取件。

对审核论证不符合批淮条件的,出具《退件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退件的依据和理由。

对不符合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的,出具《不子批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审批权限在上一级的,且上级机关和有关事项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经窗口受理、初审后由受理人员负责转交至对应窗口,明确告知申请人转交情况,并协调、协助对应窗口予以审核。

审批权限在上一级的,上级机关和有关事项未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明确告知申请人到上一级承办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各窗口进驻事项涉及收费项目的需本着就近就便原则,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缴费,并不断创新收费方式,减少群众跑动。

第四章窗口管理

第十五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为大综窗和行业小综窗。大综窗是指无差别办理各类事项的综合窗口;行业小综窗是指社保、医保、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等行业类别相对集中办理的小型综合窗口。

第十六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在现有窗口相对集中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类、归并和整合窗口,最终实现所有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事项“一窗”无差别受理。

第五章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进驻单位选派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能依法行使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审批服务职能的在编人员身份;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服务意识、组织纪律性和敬业精神;

(三)业务能力强、综台素质高,熟悉本单位的工作职能、业务范围,掌握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熟悉计算机操作技术和网络应用知识;

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各进驻单位派驻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各单位选派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须召开党组(党委)会议研究,择优选派,任何领导个人和科室不得随意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需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相关单位需出具党组(党委)会议通过的调整意见,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备案,工作人员轮换和调整期间严禁出现工作脱节及空岗现象。

对不适合窗口工作或不服从管理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书面向所属单位说明原因、提出调换意见,相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各进驻单位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规定,主动将窗口工作人员党群组织关系转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党群组织,不能转入党群组织关系的,进驻单位党群组织应出具书面说明。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三会一课”等党群组织活动。

第二十条进驻单位的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检查指导工作1次,认真了解派驻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实行AB岗工作制度。进驻单位应按照AB岗原则选派工作人员,其中A岗是业务主办人员,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上班,B岗是业务协办人员,平时可在单位上班,当A岗因事因病请休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岗时,由熟悉业务的B岗承办业务,保证政务服务工作持续高效有序运转。

第二十二条实行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评优制度。每年12月10日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总数的15%-25%(公务员25%、事业编制15%)评定优秀等次,不占用各单位年度优秀考核名额。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派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学习培训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开展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各进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但原则上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外服务时间进行,以免影响窗口运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外服务时间进行的,必须保证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正常运转,严禁出现空岗及业务停办现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行服务绩效考评制度。以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数据为依据,采取多种形式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定期组织服务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通过现场巡查、视频监控和服务绩效考评等方式,加强对所有进驻事项办理情况

及进驻工作人员的审批服务行为、服务效能、服务作风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季度、年度通报制度。季度、年度通报将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派驻单位,并适时召开通报会,对通报中反映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整改落实情况,延期或不报者在年度服务绩效考评中作扣分处理。

特殊情况季度、年度通报会将邀请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参会;严禁以科室负责人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代替单位分管领导参会;首席代表不参加季度通报会或专题会议的,在年度考核中作为重要扣分依据纳入进驻单位年度服务绩效考评。

各职能部门派驻的工作人员服务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评先评优、提拔任用和进驻单位年度服务绩效考评挂钩。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考勤记录作为服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定期向进驻单位反馈其派驻工作人员的相关情况。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落实资金分级保障机制,确保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其食堂正常运转。林芝市本级进驻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会经费、党建经费、伙食补助,由林芝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于每年9月30日前提供进驻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及相关资料,林芝市财政局按照现行保障标准核定后纳入次年预算。巴宜区进驻单位工作人员伙食补助,由林芝市商巴宜区办理。

第二十九条对各相关单位政务服务事项进驻不到位、未经林芝市人民政府同意而多头受理或出件、体外循坏等违规行为以及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会同所在单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